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
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 | 发布时间:2023/4/17 | 浏览次数:
1、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开沟挖渠、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杂物;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活动。
2、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3、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企业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6.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7.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备前端须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倒流装置,并按规定落实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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